一、制定此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为确保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标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一致、相衔接、相配套,结合零陵区审计工作实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动审计执法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三、主要内容
《永州市零陵区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共十六条,主要内容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分为: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永州零陵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共七条,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