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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4-00431 发文日期: 2024-12-06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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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划定永州市烈士纪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4-12-06 17:26 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 【字体:   打印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三十二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此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为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长期保持纪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三、主要内容

范围以永州市烈士纪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红线图划定的范围为准。

永州市烈士纪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红线图内,包括但不限于纪念广场、英烈墙、纪念碑、烈士纪念馆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它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有损纪念英烈环境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永州市零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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