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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4-00553 发文日期: 2024-08-2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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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全区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08-28 17:02 来源: 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关于2024年全区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4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70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0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24年秋季各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具体规定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可以免费向学生提供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3.普通高中教育。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发改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2)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3)课后服务费。按湖南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12号)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课后服务范围和时间:课后服务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乡镇学校课后服务时间要与学生所乘坐的校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要保障学生正常休息时间,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压缩学生午休时间和课间休息时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统筹考虑教师意愿和家长、学生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不同学段、不同年级的课后服务时间,并可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弹性调整。以课时为计费单位的,课时时间应按照小学40分钟、初中45分钟执行。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对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寄宿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严禁中心校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严禁挪用课后服务经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其他人员经费,严禁开支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具体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材、教辅及作业本费。
(1)教材费。高中阶段学生购买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中小学生自愿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发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辅资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
(2)教辅材料费。三至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每生每期。高一、高二年级学生征订教辅材料按照“打捆推荐、自主选择、限定总额、滚动收取”的原则进行。由于高中课程计划安排和学生模块选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不能统一按学期划分。为此,高一、高二两学年四个学期总额不超过1100元的标准,分学期按标准据实收取,确保每学期收费和总额都保持在限额之内。高三年级按照“一科一辅”原则和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40元的标准执行。
(3)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收费控制标准为(每生每期):一年级至二年级7元、三年级至六年级10元、七年级至九年级15元;高中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16元收取,作业本数量每生每期语数外每科不少于2本、其他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
2.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3.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4.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5.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七到八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方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6.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及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公办中小学(不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23〕611号)文件规定执行。
1、住宿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标准: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单人单床每人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不超过120元;未经审核的高中(职高)学生住宿费仍按每生每期120元收取。
2、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其他相关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3、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
1、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2、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
3、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4、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制定。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在收费标准执行60天前公开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按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5、民办中小学按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须按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直接以奖助学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顶抵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民办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政策按照我省中小学退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照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
1.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永教联〔2023〕14号文件规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由幼儿园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发改局核定标准后执行;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
2.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3.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永发改价费〔2020〕4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价格管理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各园根据办园实际情况报区发改局核定最高限价。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寄宿的儿童可以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报区发改局重新备案后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二)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退费政策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同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五、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费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超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违反退费规定的;
(四)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的;
(五)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和获得差价、好处费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秋季教育收费文件下发之日止,未涉及的教育收费管理事项按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期间省、市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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