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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3-11762 发文日期: 2023-08-3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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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全区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8-31 15:32 来源: 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2023年全区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46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明确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永发改价费〔2021〕13号等文件。

三、收费项目。

(一)公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食费(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

(二)公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伙食费(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

(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伙食费(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发改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

四、收费标准。

(一)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二)教材费。高中阶段学生购买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中小学生自愿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辅资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

(三)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收费控制标准为每生每期一年级至二年级7元、三年级至六年级10元、七年级至九年级15元;高中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16元收取,作业本数量每生每期语数外每科不少于2本、其他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

(四)教辅材料费。三至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每生每期。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每生每期。

)伙食费。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课后服务费。根据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永州市教育局、永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永发改价费〔2021〕13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经费按照财政补贴、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我区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元/课时,其中:乡镇(农村)学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课时。全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700元/期·生乡镇(农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期·生;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期·生。各校具体收费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一校一案”审核课后服务方案时一并明确。对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政策。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以一学年为固定期,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实行按月退费。严格保证课后服务时间。中小学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放学后,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乡镇(农村)学校课后服务时间要与学生所乘坐的校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各中小学校要统筹考虑教师意愿和家长、学生需求,合理确定不同学段、不同年级的课后服务时间,并根据季节变化在每年初实行弹性调整。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高中年级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普通高中学校可在周末安排不超过1天的时间开展课后服务,自习班和周末课后服务的具体时长、服务内容由学校征求家长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自安排。

)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校外活动费。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十一)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方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十二)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住宿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标准: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单人单床每人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不超过120元;未经审核的高中(职高)学生住宿费仍按每生每期120元收取

、职业技术学校收费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其他相关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民办中小学收费。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451号有关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同时报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按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须按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直接以奖助学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顶抵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

、幼儿园收费。

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永发改价费〔2017〕356号文件规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由幼儿园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发改局核定标准后执行;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永发改价费〔2020〕4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价格管理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各园根据办园实际情况报区发改局核定最高限价。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寄宿的儿童可以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报区发改局重新备案后执行。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秋季教育收费文件下发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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