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户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零陵区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的,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的,按照协议执行(流转协议报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存备查);未签流转协议的,或者流转协议中关于补贴资金受益人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但已确权登记)的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对在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上种植的粮食(水稻、玉米、小麦、荞麦、大豆、红薯、马铃薯、蚕豆、豌豆、绿豆及其它旱杂粮作物)和棉花、油菜、花生、芝麻、油葵、甜菜、甘蔗、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依据和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补贴范围内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按100元/亩的补贴标准发放。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用于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按照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具体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双季稻实际种植者(双季稻种植者耕地若通过土地流转所承包,需提供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该补贴受益人)。
补贴负面清单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
严格耕地地力补贴发放程序:必须通过户申报—组核实—村复审核、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区审核发放的程序,依法依规依程序发放。
三、职责分工
明确各级分工,建立各级部门“各司其职、分级负责、认真履责、全程追责”的工作责任机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全区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具体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审核、汇总补贴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和发放、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3.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4.乡镇(街道):根据区经管站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土地确权面积等数据为基础,完成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等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录入,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5.村民委员会:负责申报补贴农户的面积、身份信息的收集、统计、核实、公示及申报基础资料存档,对辖区内农户补贴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资金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强化政策宣传。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