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议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全区重点水域实行禁捕。
二、目标任务
为保护零陵区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三、主要内容
各乡镇街道和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强化执法监管,提高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处理。
区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在禁捕水域、禁捕期限内进行捕捞和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交易行为。
四、涉及范围
湘江、潇水零陵段水域。湘江、潇水零陵段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其他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桴江河、贤水河、大河坝河、愚溪河、毛溪桥河、石期河、黄溪河等7条天然水域实行休渔期禁渔制度,全面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