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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零陵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解读《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1-01-08 16:41 来源: 零陵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发布机构: 永州市零陵区政府门户 【字体:   打印

零陵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解读《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0年1月15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零政办发[2020]1号),现对《方案》予以解读。

一、制定该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原三区划定文件(《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零政办发〔2014〕14号))于2019年8月12日发布,已不适应现有畜禽养殖需要,因此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进行调整。

2.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府措施》(湘政办明电〔2019〕28号)文件精神,要求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养殖区域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各市州要立即组织进行调整。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第五条规定,要求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为发展生猪养殖,扩大了可养区范围,缩小了禁养区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的要求,已明确将“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在自然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等区域调出了禁养区。

三、政策亮点

1.《方案》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

2.将适养区改为了可养区,除了禁养区和限养区,所有土地都能从事生猪养殖,但因地形地貌限制,可以饲养生猪并不同于适宜养殖。

3.扩大了限养区范围。根据环保和生猪稳产保供要求,将部分区域划为限养区,要求养殖场不再扩大规模,做好相关环保措施,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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