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事项
(一)对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环境、城政建设、城市管理及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咨询和建议;
(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不予受理事项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涉及党委、人大、纪检举报案件等方面的事项,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
(三)对各级信访机关已经终结、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四)有关推销、邀请、给领导的私人信件;反映问题事实不清,所提建议理由不充分的信件;联系方式无效的信件不予受理。
(五)来信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对含有不文明用语的信件,概不予受理。
(六)匿名信件一律不予受理。
(七)重复信件一律不予受理。
三、来信须知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区长信箱》栏目管理规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和谩骂他人。
(二)请按要求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以便对来信事项调查核实。同一信件请不要重复提交。
(三)来信内容应简明扼要,一信只能反映一个问题,来信人提交信件后,可在“区长信箱”页面的“信件查看”栏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四)请不要用链接网页或下载其他媒体报道的形式代替写信。
(五)来信人需承担因信件内容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向信箱恶意发送信件,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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