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22—01001
零政办发〔2022〕3号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零陵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
零陵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资金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内的部门预算资金、区级专项资金、预备费、上级专项资金(含政府债券安排的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公司资金等。
(一)部门预算资金:年初批复至各预算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区本级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切块预留在区本级的民生配套、事业发展、城市维护、财源建设等项目资金。
(三)预备费: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的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四)上级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市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下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执行原则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属政府,管理权在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计划)和用途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科学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要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完善单位公用经费基本定额,完善专项经费项目库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对确需编列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细化资金用途,实行绩效管理。
第五条 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按《预算法》规定需要调整年度财政预算的,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调整支出范围、标准和内容。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不该开支或不必开支的事项一律不得开支,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预算。对不可预见的确需开支经费事项,原则上先由各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调剂或向上争取解决,确实无法调剂或向上争取解决的,按照“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通过动用预备费解决,但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加区本级预算支出的,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出台的政策规定;
(二)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增加区本级预算支出的,包括重大灾情、疫情、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增加区本级预算支出的,包括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副区长的批示要求等;
(四)以收定支项目根据年度收入入库情况据实办理拨款手续。
以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名义制发各类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意见、通知等,凡涉及财政支出内容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或会稿),再按规定程序行文。
区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的事项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先批转财政部门研究。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资金问题,确需提交研究的,在提请部门与财政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安排上会。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拨付办法
第七条 财政资金拨付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坚持按预算审批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大额资金集体研究”审批原则。
第八条 区本级财政资金根据资金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预算资金。年初部门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进度和有关程序拨付。
(二)区本级专项资金。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附表1);5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附表2)。
(三)预备费。预备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月汇总提出安排建议,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常务副区长审批(附表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常务副区长审定和区长审批(附表4);5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区长签批(附表4)。动用预备费应控制在年度预备费总额之内。
(四)上级专项资金。1.对上级下达的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提出拨付申请,并及时依规定程序拨付。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审批后核拨,相关部门负责报告分管副区长;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常务副区长审批(附表5);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附表6)。2.对上级下达的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以及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区资金整合有关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提出整合和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附表7)。
(五)对民生配套和个人补贴类专项资金,应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初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因政策变动涉及预算追加的可调整方案,预算执行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执行。民生配套和个人补贴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附表6)。
(六)区委、区政府或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资金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常务副区长审批(附表3)。
以上需执行区委“三重一大”规定的,按程序报研批准后由区长签批。财政部门应于每季末向区委财经委员会报告除部门预算以外的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融资平台公司资金。融资平台公司每月应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和报表向区委财经委员会、书记、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以及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并将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向区委财经委员会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融资平台资金具体审批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除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的承担特别重大任务的临时机构必须的开支外,各类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工作机构经费,由所挂靠的职能部门在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区本级财政不另行安排工作经费。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开设实有资金账户,由所挂靠的职能部门统一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收支业务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机构财务状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临时机构撤销时应由审计部门及时审计。
第十条 各部门工会经费必须按照《工会法》和《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 号)规定的比例及办法计提和使用,严禁违反规定提取或将财政资金拨付工会帐户超范围、超规定开支。
第四章 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借款用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禁止向经营性公司、企业等非预算单位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禁止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区建设、征地拆迁、各种建设配套等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将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未明确到具体实施项目的本级及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统筹使用。区人民政府是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统一部署、统筹使用资金,组织编制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和综合考评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常态化管理机制,对预算单位当年没有使用完的本级财政预算指标一律收回,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上级专项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2年(含2年)以上的,按季清理、及时收回,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资金清理告知及审批制度,对属于清理范围的存量资金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对收回后确需实施的项目经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定及区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预算决算公开管理。除涉密部门和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应在收到部门预决算批复后二十日内,按照公开细化程度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及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同时,应公开“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总额、分项数额,并对“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各部门要对公开数据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质询,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要依法依规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财政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明确的资金管理职责,除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另有明文规定外,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零陵区本级专项预算资金申报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零财 审字 年( ) 号
附表3 追加预算资金申报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零财 审字 年( ) 号
附表4 追加预算资金申报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零财 审字 年( ) 号
附表5 零陵区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明确项目)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零财 审字 年( ) 号 单位:万元
附表6 零陵区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明确项目)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零财 审字 年( ) 号 单位:万元
附表7 零陵区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未明确项目)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零财 审字 年( ) 号 单位:万元
注:本表用于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审批。 (《零陵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四)2.对上级下达的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以及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区资金整合有关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提出整合和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审批)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