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20—01012
零政办发〔2020〕9号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零陵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零陵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格管理到位。按照“循序渐进”原则,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管到、管住、管好”。“管到”:即乡镇(街道)依法履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目标完成到位。继续引导村(居)民适度集中建房,持续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力争到2020年底,全区农村“空心房”依法拆除率达85%以上,2021年底前全部依法拆除,实现村(居)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三)经验总结到位。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力争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有1个以上典型案例被区级以上采纳。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监管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站):牵头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村庄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耕地的保护;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乡村住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居)民选择使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对住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免费提供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信用档案。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居)民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江河、湖泊、水库、水闸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农村村(居)民违法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农村村(居)民建房范围的鉴定;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林地范围内农村村(居)民使用林地建设住房的审核以及违法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整合惠农惠民资金用于农村村(居)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负责农村宅基地、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资金保障。
区供电公司:负责农村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电力保障;做好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电力相关服务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村民建房引发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调解;对农村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采取的执法行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乡镇(街道): 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区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督促村(社区)对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开展好动态巡查;引导村民按统一的村民住房建设图集建设住房。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强化区人民政府主导责任。统筹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归并到一个机构,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乡镇(街道)、村(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强化乡镇(街道)直接责任。推动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居)民建房行政审批、监管的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严格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三)规范审批管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是乡镇(街道)行使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合理下放乡镇(街道)相应审批和执法权限。乡镇(街道)要成立村(居)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街道)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社区)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站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站所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留存相关资料,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站)。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各乡镇(街道)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乡镇(街道)要主动对接区自然资源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在乡镇(街道)审批环节,要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居)民选择使用,做到农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居)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另选新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社区)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乡镇(街道)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五是优化工作流程。乡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给建房农村村(居)民,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四)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五)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授权委托乡镇(街道)对农村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各乡镇(街道)要配齐配强执法大队人员和装备,明确职责,搞好业务培训,及时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要稳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授权乡镇(街道)依法查处。
(六)推进宅基地改革。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七)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自治推进,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示范推进,提高已经建成的集中建房点绿化美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已经规划的集中建房点配套设施,吸引村民集中建房。激励推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出台集中建房奖补政策,激励村民集中建房。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今年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及时发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路径准,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管理制度。要制定并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全面建立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流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
(三)分级组织培训。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培训到区、市培训到乡镇、区培训到村”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采取“区培训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培训到村”的方式,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搞好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督导制度,加大对乡镇(街道)宅基地管理工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制止乡镇(街道)和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要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
(五)加大奖惩力度。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以及规范村民建房纳入综合绩效考评内容。同时,对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到位、“空心房”拆除不力、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置不及时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对新增违法占地建住宅情况严重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有违规审批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格追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城建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零陵登记中心、区农经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区农经站。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国有林场内的职工和常住居民的宅基地管理,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
(二)配备专业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保证人员配备和经费,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搞好经费保障。区财政足额预算安排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
(四)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区自然资源局,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全区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区自然资源局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见附件),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对涉及宅基地的信访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妥善解决;对于职能移交后出现的信访问题,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依规处理。
(五)营造良好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动村民建房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
附件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
一、宅基地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中央、省、市、区有关宅基地的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宅基地办法措施、工作总结、办公会议纪要、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
二、宅基地相关数据资料。适时移交涉及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相关图纸、数据等资料,为加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适时共享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
三、“国土三调”成果资料。区自然资源局适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图纸、数据等成果资料的复印件。
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职能调整前,区自然资源局制定的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复印件。职能调整后,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制定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区农业农村局留存批准后的规划。
五、近三年农村宅基地信访典型案件处理卷宗(复印件)。已做出处理决定且当事人认可的案件,卷宗包括信访事由、乡镇(街道)处理意见、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当事人态度等;已有处理意见但当事人并不认可的案件,包括信访反映问题、乡镇(街道)、村(社区)处理意见、当事人意见等。对久拖未决的缠访户、闹访户等,要单独注明。
六、共享信息化系统。区自然资源局依规将目前已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接一个端口给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共享手机APP。
七、其他相关的文字、数据资料。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