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608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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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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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谷初荣、谷桥林 :
你二人利用罐车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案,我局对你二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拟给予谷初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拟给予谷桥林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220)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二人有权要求听证。你二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
2.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永环撤〔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谷初荣、谷桥林
身份证号码:431102********623X 432901********625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26号
2025年6月19日梳子铺乡政府来电反映有人在污水处理站进污管道内倾倒猪粪水,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受损。2025年7月4日,我局接梳子铺乡政府来电反映,有人在位于梳子铺乡荷叶塘村三丘田片老集体林场倾倒养殖废弃物。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梳子铺乡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系你们二人于2025年7月4日利用罐车在林场内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污染面积约50平方米;并于2025年6月19日利用罐车在梳子铺污水处理站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造成梳子铺污水处理站设备受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谷初荣于2025年7月4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2025年7月7日,谷桥林提供了身份证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对谷初荣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7日对谷桥林制作调查询问笔录、7月15日对张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月28日对张春江、魏承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以及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二人利用罐车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向你们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4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们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因未明确谷初荣、谷桥林的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裁量表的裁量规定,我局拟给予谷初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拟给予谷桥林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们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们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你们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们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罗炳国、彭飞华
电 话:6222411
地址:零陵区黄古山中路152号
邮政编码:4250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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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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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谷初荣、谷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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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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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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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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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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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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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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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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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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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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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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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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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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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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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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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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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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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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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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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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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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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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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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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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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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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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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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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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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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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10%+20%+2%)X1000000=320000
附件2:
永环撤〔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
当事人:谷初荣、谷桥林
身份证号码:431102********623X 432901********625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26号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因未明确谷初荣、谷桥林的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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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永环撤〔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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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谷初荣、谷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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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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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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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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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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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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