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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608 发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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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5-11-14 08:37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谷初荣、谷桥林

你二人利用罐车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案,我局对你二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拟给予谷初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拟给予谷桥林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字〔202521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220)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二人有权要求听证。你二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

2.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永环撤〔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永环罚听告字〔202521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谷初荣、谷桥林

身份证号码:431102********623X   432901********625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26

2025619日梳子铺乡政府来电反映有人在污水处理站进污管道内倾倒猪粪水,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受损。202574日,我局接梳子铺乡政府来电反映,有人在位于梳子铺乡荷叶塘村三丘田片老集体林场倾倒养殖废弃物。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梳子铺乡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系你们二人于202574日利用罐车在林场内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污染面积约50平方米;并于2025619日利用罐车在梳子铺污水处理站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造成梳子铺污水处理站设备受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谷初荣于202574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202577日,谷桥林提供了身份证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74日对谷初荣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202577日对谷桥林制作调查询问笔录、715日对张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28日对张春江、魏承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以及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二人利用罐车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5725日向你们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4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们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因未明确谷初荣、谷桥林的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裁量表的裁量规定,我局拟给予谷初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拟给予谷桥林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们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们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罗炳国、彭飞华

话:6222411 

址:零陵区黄古山中路152号

邮政编码:4250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环罚听告字〔202521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谷初荣、谷桥林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送达人

两人签字

  


                             



                              年

送达机关盖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 

(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0%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10%

偷排

20%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0%

2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0%

有毒有害污染物

19%

3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不足1天

0%

1天以上不足5天

2%

5天以上不足15天

8%

15天以上

15%

4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2%

3次

7%

4次以上

16%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罚款金额=10%+20%+2%X1000000=320000

附件2:

永环撤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

当事人:谷初荣、谷桥林

身份证号码:431102********623X   432901********625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26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因未明确谷初荣、谷桥林的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永环撤20255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谷初荣、谷桥林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送达人

两人签字



    年

送达机关盖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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