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4-01256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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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草莓味),生产日期:2024.08.01,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ZARE20240902395,检验结论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5,实测值:9.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送达给零陵区万兴隆食品厂负责人刘立仁,刘立仁认可该检测报告,未提出复检;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生产日期:2024.08.01,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530600686930849ZX,检验结论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要求:≤5,实测值:14.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书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送达给零陵区万兴隆食品厂负责人刘立仁的儿子刘智慧,刘智慧当场打电话询问刘立仁是否复检,刘立仁认可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
1.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采取了召回措施;3.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单草莓味广式月饼1份、广式月饼1份,和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JX-HE-7842-002等都是合格的,证明造成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可能是外地经销商运输、销售和储存的条件相关,不是人为添加而生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圆(¥24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1700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圆(¥19400.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