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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零陵区促进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7-15 10:56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 为贯彻“旅游旺区”战略,加速文生旅融合产业链转型升级,推进全区全域旅游稳步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零陵区实际,零陵区行政审批服务受托发布《零陵区促进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715日至202072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州市零陵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电话:6223118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一)电子邮件(linglingzwzx@163.com)提交;

  (二)电话或传真:6223118

  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专此公告。

零陵区行政审批服务

2020715

零陵区促进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旅游旺区”战略,加速文生旅融合产业链转型升级,推进全区全域旅游稳步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通过对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的政策支持导向机制,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提升旅游发展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区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全面发展。

二、设立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设立促进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创建、旅游服务提质、旅游人才培训、举办文旅活动、发展夜间经济和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奖励扶持。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产品创建奖励

1.景区创建奖励。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单位2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2.等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

3.星级酒店评定奖励。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研学旅基地创建奖励。依托零陵区独特文化旅游资源,成功创建湖南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人数达到1000人次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5.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创建奖励。成功创建5星级、4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

6.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购物示范点创建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7.等级营地建设创建奖励。对纳入国家层面营地建设规划并建成营运的营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省级层面营地建设规划并建成运营的营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旅游厕所建设奖励。景区管理经营者在景区建设3A、2A和A级旅游厕所,并严格做好日常管理,按每个蹲位1万元、0.5万元、0.2万元予以一次性奖补;新建或改建“第三卫生间”,经验收达到规范要求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9.旅行社创星奖励。区内本地旅行社被评定为湖南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

10.旅游商品开发奖励。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经营1年以上,从事零陵特色旅游商品(含本地原材料生产、加工,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等)研发并投入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家从事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获得专利或外观设计保护的,奖励开发主体1万元。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博览会等各类旅游展会,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一次性奖励开发主体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一次性奖励开发主体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旅行社奖励

11.旅行社组团“零陵游”奖励。区内外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我区旅游,人均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点,且在零陵至少住宿1晚,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度组织500—1000人,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组织1001-2000人,按1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组织2001-5000人,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组织5001人及以上,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优秀旅游人才奖励

12.导游讲解员获奖奖励。本区导游获得全国优秀导游称号的,每人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称号的,每人奖励1万元;区内导游、讲解员在省级以上旅游类大赛中获前三名的,每人奖励0.5万元。

(四)举办大型旅游活动奖励

13.文旅活动奖励标准。对依程序申请、筛选、审定在零陵举办的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无安全事故,无旅游投诉,推介零陵文化生态旅游获得较好成效,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报区文生旅领导小组同意后一次性给予主办企业本次活动经费的20%作为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引资入零”奖励

14.文旅招商引资奖励。引进区外资金来零陵开发旅游区(点)、建设星级宾馆、开发旅游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全区招商引资标准予以奖励。

(六)促进民宿发展奖励

15.促进民宿发展奖励。详见附件1。

(七)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奖励

16.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奖励。详见附件2。

四、资金管理

1.奖励资金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奖补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2.区财政局、区文旅体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共同审核。区财政局、区文旅体局共同确定申报奖补资金的具体流程,提出奖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各受奖补单位或个人。

3.各项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具备申报奖励项的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区文旅体局报送相关资料。

4.本办法奖励措施如与省、市、区其他部门出台的奖励措施或已签约的文旅企业条款相重叠,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5.获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挪用、虚报、冒领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及改变资金用途。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质量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区财政局、区文旅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附件:1.零陵区促进旅游民宿发展优惠措施

2.零陵区推进零陵夜间经济发展优惠措施

附件1

零陵区促进旅游民宿发展优惠措施

为促进全区旅游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民宿服务品质,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行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补适用范围。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行业标准和国土、规划、建设相关标准,经营规模为单栋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可供出租的客房数量不少于3间(套)且不超过14间(套)的旅游民宿。城市规划区内的民宿经营场所全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参照民宿管理。

二、设立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从促进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200万元,用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

三、星级民宿奖励。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四、民宿建设奖补。新建特色、主题乡村旅游民宿,具备相关经营资质许可并符合安全经营要求(5间客房以上)的,每间客房一次性奖励1万元;扩建、改造民宿,总投资达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改造、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补助。

五、宣传营销奖补。鼓励民宿品牌化发展,对民宿经营者委托市级及以上的知名媒介(如省、市电视台)或抖音、微博、微信、头条、百度等第三方传媒公司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的,按项目合同执行价的20%予以奖补,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集聚发展奖补。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依靠自身独有的特色,精准定位,打造品牌,实现“一村一品”。对行政村的合格民宿经营户达到10户或总房间数达到50间以上的,经所属乡镇(街道)和区文旅体局共同认定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按投资总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民宿规划奖补。鼓励高标准规划旅游民宿发展。鼓励民宿资源禀赋优、集聚发展条件好、村集体班子发展目标指向性强的旅游村编制《旅游民宿发展规划》,按规划编制合同总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就业奖励扶持。对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民宿经营单位,由区人社局按就业扶贫相关政策给予奖补。

九、项目补助支持。由区文旅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积极申报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和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对建成开业2年以上的旅游民宿给予项目补助。

十、从业人员培训支持。由区人社局、区文旅体局负责,免费对旅游民宿经营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附件2

零陵区推进夜间经济发展优惠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支持零陵夜间经济发展,激发零陵经济活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在《零陵区夜经济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内,并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旅体局等六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经营主体。

二、设立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从促进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300万,用于发展夜间经济等方面奖励扶持。

三、实施税收扶持。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四、实施财政扶持。正式营业后的12个月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的30%奖励给经营业主,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实施水电费扶持。经营主体用水比照居民用水价格执行,60%的用电量参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差额部分从“促进文生旅融合产业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予以补贴。

六、实施市场营销推广扶持。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推广活动,吸引游客拓宽客源市场,促进全区夜游市场热度“升温”。经营过程中开展的营销推广活动,经区文旅体局批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该次宣传营销费用(通过合同、发票及具体开展情况的图文资料佐证)不高于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实施城镇垃圾处理费扶持。减免经营主体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减免业务由区城管执法局按政策规定统一直接办理,无需企业另行申报)。

八、实施公共配套设施扶持。城区公交线路要与夜间商业圈的交通接驳,增加公交车夜间运行班次,适当延长夜间营运时间;区环卫、城管、公安、交警、卫健等部门加大夜间清扫保洁、城市秩序、治安、交通秩序、医疗等服务力度,全力保障夜间经济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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