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零陵区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零农联〔2024〕4号
LLDR—2024—17002
各乡镇(涉农街道):
《零陵区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好落实。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
零陵区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发展,引导产销有效对接,保障生猪市场正常供给,维护猪肉食品价格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21〕1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3〕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加强‘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基地建设,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稳定牛羊肉基础生产能力”的要求。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规定,全面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支持生猪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迈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全区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公开实施方案、公开奖励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一个标准、一套程序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二)“自主申报、区乡审定”的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自主申报奖励资金项目,不申报不安排。经乡镇、区两级审定后再确定奖补对象及奖励金额。
(三)“多产多奖,责权对等”的原则。参考当年度出栏生猪数、当年度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等投资额安排奖励资金给养殖场。
(四)支持重点的原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猪养殖企业栏舍改造、标准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完善、疫病防控能力提升、生猪保险、良种引进、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设施设备提升等。
三、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下达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643万元,使用范围安排如下:
(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全区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即: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奖励资金不少于275万元(不少于奖励资金总额的35%,增加的省级平衡调剂资金90%也用于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奖励)。主要支持养殖场安装自动喂料系统、监控系统、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支持养殖场完善疫病防控设施,提高疫情防控能力;支持养殖场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支持养殖场栏舍标准化改造、扩建,提升出栏率;支持良种引进、主要用于支持养殖场引进良种种猪(含地方品种),提高生猪品种纯化率;支持示范创建,有利于提高养殖场绿色、示范创建的积极性,带动周边养殖的绿色发展。
(三)生猪保险296万元(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50%)。
(四)生猪防疫服务经费64万元(增加的省级平衡调剂资金10%用于增加生猪防疫服务经费,但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生猪疫病监测、疫情处理、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无规定疫病小区创建、生猪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等。
(五)生猪活体储备补助8万元:主要用对活体生猪储备企业进行补助。
四、奖励对象的确定(生猪活体储备企业的确定另行文规定)
(一)申请奖励资金养殖场(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零陵区辖区内、养殖场在禁养区以外的生猪养殖场。
2.常年存栏生猪在300头以上,或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累计出售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出售生猪数以检疫出证数或代养结算单为参考,下同)。
3.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正常运行,粪污处理台账齐全。
4.建有完善、真实的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免疫记录、兽药、饲料使用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5.配合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2024年未出现一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兽用抗菌药物减量化行动。
6.能配合做好生猪统计监测、掌上牧云数据上报等。
7.防疫严格,主动申报检疫。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审理程序:
1.养殖主体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
2.乡镇(街道)对养殖场提供的养殖地址、生猪出栏情况、养殖台账、粪污处理台账、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进行审查,形成初审符合养殖场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综合评审,初步拟定奖补对象名单。
(三)奖励资金项目的验收程序:
1.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通知。
2.各乡镇(街道)根据验收通知收集验收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的佐证材料(施工照片、发票、资金支付凭证、施工合同等)、生猪出栏数等佐证材料。
3.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最终确定奖补对象及奖励资金数额。
4.公示(附件3)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资金,有异议的再进一步核实。
五、奖励标准
(一)当年度出售生猪500至2000头的,且当年度在标准化建设、良种引进等方面的投资不少于2.5万元的养殖场奖0.7万元。
(二)当年度出售生猪2000(不含2000)至3000头的,且当年度在标准化建设、良种引进等方面的投资不少于3万元的养殖场奖1万元。
(三)当年度出售生猪在3000(不含3000)至4000头,且当年度在标准化建设、良种引进等方面的投资不少于4万元的养殖场奖励1.3万元。
(四)当年度出售生猪在4000(不含4000)至10000头,且当年度在标准化建设、良种引进等方面的投资不少于7万元的养殖场奖励2万元。
(五)当年度出售生猪在10000(不含10000)以上,且当年度在标准化建设、良种引进等方面的投资不少于25万元的养殖场奖励5万元。
(六)当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重新授牌的除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七)常年存栏母猪在200头以上且当年度在环保设施改造投资100万元以上、投资总额(以养殖场实际支付凭证为准)全区排名前三的养殖场,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八)具体发放到单个养殖场的奖励金额根据全区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总额按比例折算,对单个猪场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六、时间安排
养殖场于2024年7月30日前到乡镇(街道)自主申报,项目受理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到2024年8月10日(过期申报不予受理),2024年8月15日前,乡镇(街道)将申报表汇总交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8月25日前完成第一次数据核实工作,2024年12月25前完成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
(二)密切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项目宣传发动、奖励对象审核,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三)专款专用。奖励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奖励资金的用途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奖励资金。
(四)强化督查。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严格督查,对弄虚作假、挪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五)严肃纪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察和群众监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