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企业宁静日制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零林字〔2022〕31号
LLDR-2022-18001
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各单位:
根据《零陵区优化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大调研”行动问题整改督查方案》(零优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宁静日制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2022年12月26日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企业宁静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重点项目顺利进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二)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
(三)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五)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第三条 常规检查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必须要定期开展的执法检查,或省、市、区及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做出安排部署的执法检查活动。因突发事件、处理投诉或上级临时安排的检查,不属于常规检查。
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各执法部门应充分统筹协调,明确执法检查责任分工。
第五条 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内的,实行入企检查备案制度,检查前执法检查部门须填写《零陵区林业局入企检查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持《备案表》到区营商办进行备案;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无需备案但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跨部门联合入企检查的,由实施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及备案。
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别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区营商办备案。
第六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严格检查纪律。部门和单位严禁借检查之机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要求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等。
第八条 公开监督电话:0746-6223221。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零陵区林业局入企检查备案表
实施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
被检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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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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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
年度常规检查 □ 专项检查 □ 其他: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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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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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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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 部门主要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除上级或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外,在实施行政检查应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四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目的、对象、主要事项、时间安排等),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实行入企检查备案制度,检查前执法检查部门须填写《零陵区林业局入企检查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持《备案表》到区营商办进行备案;
涉及突发性紧急事件、上级安排突击性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项等需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进行检查的,可先行检查,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营商办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企业可以拒绝配合检查。
第七条 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检查故意刁难企业,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实施。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
第八条 建立“免罚清单”机制,明确“首次不罚”“首次轻罚”适用范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当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九条 根据检查情况,应当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已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过罚相当。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