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20—17003
零农联发〔2020〕9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零陵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局:
现将《零陵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零陵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2020年8月6日
零陵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本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完善“村账乡代理”制度。实行“村账乡代理”制度的村,由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其工作经费由乡镇办事处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统一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村级应设定“四账一簿”,即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产生程序及推选办法参照村民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选举办法,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 对村级重大决策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的关系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会议,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等程序进行,对不按制度和程序作出的决策提出纠正建议。
2. 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符合规定或村民合理要求,应督促及时重新公开。
3. 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事项按月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程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定期集中会审,并配合乡镇(街道)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乡镇办事处对村财务的年度审计和对村级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 对村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办事处)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每年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1—2次民主评议。
5. 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各行政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并上报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每年年终,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委会进行审议,实行财务公开。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的各项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村对外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积累、项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村集体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都必须先转入或缴入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
1.单位拨付给村级组织的扶持款、赞助款、下拨的建设资金等款项和财政部门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都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专户。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内部单位和农户的欠款、承包费、租金等款项,在5天内缴入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专户,不得坐支。村报账员凭缴款单申请代理机构开具财政正式票据交付内部单位或农户。
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管理,由村委会按区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批的方案,使用财政正式票据收取,并在5天内缴入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专户,。
第十七条 村级资金由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管。村级财务记账工作,委托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各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负责定期报送本村日常收入的现金及收支单据到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报账,并按要求登记日记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超出核定备用金额度的,及时送存银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备用金。备用金为各村委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支付报销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小额接待费、会议费等。村委会的备用金额度应根据各村委会资金存量和日常业务开支需要,由村委会与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共同确定,由村报账员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账。
1.有规范的凭证名称。
2.有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有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及盖章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有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包含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
5.有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的签名及盖章。
6.有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
7.有接受单位的名称。
8.有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条 村委会应拟定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履行有关程序后,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报账。报账流程如下:
⒈村报账员在“村务监督月例会”召开之前,即每月的5日之前,整理好开支发票,签署经办人、证明人姓名。经办人由资金实际经手人或者村秘书签名,证明人由项目、资金落实所在地的小组长或者村民代表签名。同时,每张票据须附有明细清单,工程建设项目须附合同、项目结算单等;
⒉在每月的“村务监督月例会”上,各村按照《零陵区纪委监察委关于组织实施“村务监督月例会”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表决“四个坚持”(即“坚持每笔收入必须入帐;坚持政策规定不能开支的,坚决不能开支;坚持有争议的开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坚持争议不清的开支,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行政)议定。”)的原则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发票上签字盖章确认;
⒊“村务监督月例会”后,村委会主任在审核通过的发票上审批签字。
⒋在每月的25日前,村级报账员将审核后的发票送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报账。对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退回的发票,及时调整村级财务公示表。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报酬和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及本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实行群众评议、统一验收、直接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⒈群众评议。先由村委会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交村务监督月例会评议;
⒉统一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驻村干部及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和结算,相关人员在项目竣工结算清单上签署意见。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区农经站进行评审。
⒊直接支付。项目验收后,由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程序审批后,由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拨付资金。财政补助额较大的项目,可由乡镇办事处农村财政管理中心核实工程进度后分批预拨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即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的一律由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报刊费(由财政统一支付的党报党刊除外),乡级收取的各种押金、岗位责任制兑现、村级各种乱收费等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票据,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不能入账。严禁用公款支付贺礼费和各种赞助费等。
第二十四条 村级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报账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⒈不得巧立名目虚报村级招待费;
⒉不得报销村级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通话费;
⒊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教材、讲义、学习用品、往返路费等学习费用;
⒋不得报销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
⒌不得报销未经乡镇办事处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资金等;
⒍不得报销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及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务监督月例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变卖或出租时,须经村务监督月例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已锁定的村级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和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化解工作台账,对已化解的债务要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村级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发生新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要按政策依法依规清收。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行入账,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效整合利用资源,依法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闲置资产偿还债务,按政策规定清收债权,要积极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和厉行节约等措施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六章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工作(是否进行清理以村级财务清账单为准),每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清理(如实施了重大项目的,应在完工后立即清理结算),此项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村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村级财务必须先经过审计,才可进行换届。
第三十二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审计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告,并召开党员、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组全体人员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名,报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发现重大问题超出本职责范围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审计清理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审计业务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区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七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村村务公开栏必须包含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干部报酬兑现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及奖补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城乡低保、救灾救济款物、库区移民后扶补贴情况、退耕还林补贴兑现情况、公益林补助资金情况及国家其他帮扶补贴分配使用情况等。
各村须在“村务监督月例会”后的次日,将月例会上审核通过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公示。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须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级财务处理(收支业务自动上传到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将会计报表交村委会。如在“村务监督月例会”后发生了收支业务,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要反馈给村委会,并督促村委会及时调整收支公示表,确保收支金额和期末余额与“村务监督月例会上”的公示金额一致。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的行政村和“村账乡代理中心”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于违反规定举债或者提供担保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区办事处所辖各社区的集体财务管理和乡镇办事处辖区内的村组企业、村小组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