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 > 以案释法
| 索引号: | 4311000011/2025-0568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永州城管部门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市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案例一: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中午11点40分,接群众投诉举报,有人在道县工业园雅克迪门窗院内倾倒建筑垃圾。道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接诉即办,在工业园雅克迪门窗院内将正倾倒建筑垃圾的渣土车(湘M39506)拦截。通过现场勘察和核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轨迹,确定此建筑垃圾核准处置地为道县岑江渡处置场,司机吴某因觉其路途远,便弃置在工业园雅克迪门窗院内(体积为12.5立方米),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将案情上报至渣土专办办公室,渣土专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方案,组织车辆转运,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惩处。
二、法律依据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司机吴某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乱堆乱放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0日,东安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丁某某在白牙市镇狮岩路101号门面装修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门面前的人行横道上,影响市容环境和行人通行。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也未取得行政审批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责令丁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当事人已将装修垃圾自行分捡并送往处置点处置。
案例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4日,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何某某在江永县永明东路325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现场勘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何某某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该当事人倾倒的建筑垃圾由我单位统一收集,储存在临时存放点,待以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好之后,统一处理。
案例四:遗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7日,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办执法人员在东方大道巡查时,发现吴某某驾驶渣土车(车牌号:湘M69405)在东方大道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出示执法证拦截暂扣车辆,依法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经调查,吴某某未采取密封、覆盖、清洗等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依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吴某某整改清扫冲洗被污染路面,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被污染的道路已清洗干净。
案例五: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0日,周某某在位于零陵区七里店街道七里店社区杨塘村吕家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周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目前,周某违规收纳的建筑垃圾已转运至正规处置场所处置。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