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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1/2026-0597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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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13日前反馈给市城市管理局给排水科,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唐倩,0746--8338202。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永州市城市管理局给排水科(邮编:425000)
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以及《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区域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进水管、水箱(池)、水泵、电机、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出水管道及泵房的安防系统、水质监测远程控制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包括供水企业及自建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应将二次供水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立完善二次供水协调机制,按照分批开展、逐步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二次供水建设、改造、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进行成本审核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审查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监管、竣工验收备案,推进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提升;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价格收费行为,供水市场秩序,涉水计量、产品质量安全及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二次供水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更新改造
第五条 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应按供水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供水压力应满足规范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环节的技术要求应按《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以下简称《标准》)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参与含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施工期间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及《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城市住宅、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上传至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等有关内容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规范组织验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项目主体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配套建设的调压调蓄设施等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到达使用年限后,必须按照《标准》重置和更换。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 受委托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进行成本审核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未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和业主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
(二)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溢水口、排水口加装防护措施,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干净卫生;
(三)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季度一次检测由二次供水单位负责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四)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应及时取样检测,确保水质合格,同时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用户公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五)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并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六)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立即停水并告知用户,同时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双随机要求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一)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含在建工程)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费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召开听证会后,予以发布实施。国家如有新的价格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重置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相关费用,成本计入水价;未移交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老旧建筑(既无建设单位,又无物业管理,又无业主委员会等特殊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由政府依据政策投入,业主合力分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